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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京报讯(记者 王巍)完美世界公司认为,《青云志》网页游戏制作方华多公司未经许可使用《诛仙》小说元素并虚假宣传,侵犯其对《诛仙》小说游戏改编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,遂将华多公司起诉至法院,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完美世界公司的诉请,判决被告赔偿300万元及合理开支,后双方均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。新京报记者今日(9月16日)了解到,本案二审于近日开庭审理。
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00万元
法院一审查明,2006年10月30日, 张戬(笔名萧鼎)将《诛仙》系列小说的网络游戏开发权、使用权独家授予完美时空公司。2013年6月6日,张戬将《诛仙》系列小说的网络游戏改编权独家授予完美世界公司。
2015年9月30日,完美世界公司与完美时空公司协商一致,由完美世界公司行使《诛仙》小说的游戏改编权。
2015年11月25日,华多公司与欢瑞世纪公司签订协议,约定欢瑞世纪公司将自《诛仙》小说改编的电视剧《青云志》剧本中不同于《诛仙》的单独创作内容授予华多公司。此后华多公司根据《青云志》制作了网页游戏。
完美世界公司一审起诉称,其享有《诛仙》小说的游戏改编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。
华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《青云志》游戏中使用《诛仙》小说的人物名称、人物关系、神兽名称、故事情节和经典场景,侵害了完美世界公司的游戏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;在《青云志》游戏宣传过程中使用“最大程度还原原著”等宣传语,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,请求法院判决华多公司停止侵权、消除影响、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3600元。
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华多公司侵害了完美世界公司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,构成虚假宣传。据此,一审法院判决华多公司停止侵权,消除影响,并赔偿完美世界公司300万元及合理支出3600元。
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
一审宣判后,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,提出上诉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
华多公司上诉认为,完美世界公司与华多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。
同时,华多公司未侵犯完美世界公司的游戏改编权。涉案网页游戏的内容来源于电视剧《青云志》,华多公司享有对电视剧《青云志》的游戏改编权,且人物名称、场景等内容不能构成独创性表达,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。
华多公司还认为,一审法院在认定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的基础上,适用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,认定华多公司构成虚假宣传,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均有误。
完美世界公司上诉称,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,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,请求改判赔偿500万元及合理支出3600元。
二审开庭期间,双方就完美世界公司诉讼主体是否适格、华多公司是否侵犯游戏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。
目前,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,未有宣判结果。
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白馗 校对 李立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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